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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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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吕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吕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