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04号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