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洪港为与被告刘跃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刘洪(红)港,男。 被告刘跃中,男。 委托代理人王富强,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洪港为与被告刘跃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来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刘洪(红)港,男。

被告刘跃中,男。

委托代理人王富强,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洪港为与被告刘跃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来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港、被告刘跃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富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洪港诉称:2011年8月,我卖给被告化肥两车,每车6吨,共12吨,经催要,被告于2013年结清10吨化肥款,剩余2吨不认可,2014年算账时,经乡、村干部们调解,让我给其打3200元小麦款欠条,有争议的2吨化肥另外再处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偿付2吨化肥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付我化肥款6000元及利息2160元,共81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跃中辩称:原告不是2011年8月20日送的化肥,是我承包地后的9月份送的化肥。卸化肥时我不在场,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因我们有亲戚关系,且我的小麦常卖与原告,所以化肥款随便从小麦款中优先扣除,该化肥款早已付清。另外,我们双方的经济纠纷,经过乡、村干部的调解已经结束,他已经出具了3200元小麦款的欠条。故,原告起诉我属诬告,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亲戚关系。2011年8、9月间,原告卖与被告化肥两车,每车6吨,共12吨,分别卸于被告指定的位置,但被告均不在场。该化肥每吨单价2900元,货款双方约定次年以被告卖与原告的小麦款中扣除。自2012年农历年底双方算账始,就化肥数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之后被告陆续将10吨化肥款结清,剩余2吨化肥款未清。2015年元月4日,就原、被告的经济纠纷,乡、村干部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除双方有争议的2吨化肥款未作处理外,其他纠纷达成协议,当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欠其3200元小麦款、5日内付清的欠条,因原告未及时偿付该款,被告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其立即偿付小麦款3200元,本院调解结案后,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化肥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吨化肥款未付之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立即偿付化肥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付2吨化肥款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拒绝偿付该2吨化肥款之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跃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付原告刘洪港化肥款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跃中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与执行标的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暴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