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小字第19号
法定代表人:谢纪昌,村委会主任
原告董春江与被告鄢陵县只乐镇河北谢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春江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春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