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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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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陈某,男 原告马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陈某,男

原告马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甲。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心,就对原告打骂,甚至女儿生病被告都不管不问,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1、与被告陈某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2013年,我俩在许昌瑞贝卡新天下贷款按揭买了一套房,现在我每月还在还贷款,我们俩的钱都用来买房了,我想最近把房子分割清楚了,再说离婚,现在我不同意离婚。就是离婚,女儿也得由我抚养,她根本没有抚养能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孩陈甲。生育女孩后,随着家务琐事增多,原被告之间时有矛盾纠纷和争执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较为牢固的家庭关系及感情基础,女儿年纪尚幼,夫妻双方更有责任和义务经营好婚姻和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矛盾发生时,双方更应该克制、忍让,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面对困难和问题。原被告虽时有矛盾发生,但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求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