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小字第13号
负责人徐全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