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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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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平诉被告李顺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郾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王东平。 委托代理人王锋镇。 被告李顺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平诉被告李顺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东平不能提供被告李顺利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郾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王东平

委托代理人王锋镇。

被告顺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平被告顺利不当得利纠纷案。因原告王东平不能提供被告李顺利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东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朱开元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