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郾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王东平。
委托代理人王锋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平诉被告李顺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东平不能提供被告李顺利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东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朱开元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