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82号
原告:夏代立,男。
原告:夏胡群,男。
原告:夏春定,男。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诉被告徐松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另外50元退还三原告。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