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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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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40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天方创世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40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天方创世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