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40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天方创世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