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28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北20米。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吕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