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三门峡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丽景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素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三门峡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志强
审 判 员 王胜章
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