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卫娟与曹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0760号 原告卫娟,女。 被告曹克伟,男。 原告卫娟与被告曹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0760号

原告卫娟,女。

被告曹克伟,男。

原告卫娟与被告曹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娟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曹克伟因买房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就让朋友把200000元打到曹克伟指定的账户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被告曹克伟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曹克伟向卫娟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卫娟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同日,卫娟让他人向曹克伟指定的账户转账200000元。借款到期后,曹克伟未偿还借款,卫娟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曹克伟向原告卫娟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曹克伟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曹克伟偿还原告卫娟借款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曹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倩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