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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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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秋霞与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 原告曹秋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社涛,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曹秋霞与被告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秋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

原告曹秋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社涛,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曹秋霞与被告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秋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秋霞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