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06号
原告曹秋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社涛,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曹秋霞与被告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秋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秋霞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