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173号
原告王亚楠,女,1991年0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张盼,男,1989年0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王亚楠与被告张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王亚楠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王亚楠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亚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