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043号
原告张春华,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世理,男,1962年5月25日,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负责人董全帮,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聂宏伟、白丽萍,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与被告三门峡市色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色织公司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色织公司清算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门峡市色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色织公司)的破产案是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院审理,涉及该公司的民事诉讼均应当由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张春华系色织公司的职工。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破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终结三门峡市色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3、申请人三门峡市色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三门峡市色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张春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色织公司清算组,要求支付:1、下岗期间生活费43200元;2、失业赔偿金44192元、生活补助16572元;3、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困难补助费7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12008.96元,滞纳金6073.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当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三门峡市色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胡原锋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蔚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