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王军峡,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史汉东,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峡与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峡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军峡负担。 审 判 长 胡原锋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蔚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