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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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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峡与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王军峡,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汉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王军峡,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汉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峡与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峡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军峡负担。

审 判 长  胡原锋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蔚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