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784号 原告任军民,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珂义、赵栋梁,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秋云,男,35岁,汉族。 被告周红斌,男,40岁,汉族。 被告三门峡市诚信教育培训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民与被告陈秋云、周红斌、三门峡市诚信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军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军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任军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