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王树英,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永华,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英与被告赵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英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树英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