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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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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英与赵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王树英,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永华,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英与被告赵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英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王树英,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永华,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英与被告赵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英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树英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