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郭双朋与徐顺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50号 原告郭双朋,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晓波,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顺宽,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50号

原告郭双朋,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晓波,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顺宽,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朋与被告徐顺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朋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双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双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郭双朋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