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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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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胜利与吕国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28号 原告郭胜利,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国家,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胜利与被告吕国家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28号

原告郭胜利,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国家,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胜利与被告吕国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胜利的委托代理人赵建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国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胜利诉称:2014年4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7.4‰。,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利息支付至2014年6月30日止。剩余本息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7.4‰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吕国家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吕国家向郭胜利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我叫吕国家,男,28岁,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新建东街3排6号。身份证号码:410327198605274012,因经营鹏洲商贸有限公司,借到郭胜利现金贰佰万元,利率17.4‰,期限壹个月,到期一定归还,如不能归还,本人愿意逾期一天加200元滞纳金。”同日,郭胜利通过网上银行向吕国家名下的6216668000000582931账户转款8万元及83万元,王小平向吕国家名下的6224418001257287账户转款5万元,卢学郎向吕国家名下的6224418001257287账户转款50万元,赵静怡向吕国家名下的6227002540010122451账户转款9万元,向吕国家名下的6228482071598751112账户转款45万元。王小平、卢学郎、赵静怡均认可上述转款系郭胜利借给吕国家款项。吕国家收到款项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9日,剩余本息未履行,郭胜利起诉来院,要求吕国家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7.4‰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吕国家向原告郭胜利借款20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吕国家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郭胜利起诉要求被告吕国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告庭审时对被告偿还利息至2014年7月19日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利息应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吕国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胜利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40元,由被告吕国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审 判 长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