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376号
负责人吴瑞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