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姚香林、蔡文、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代表人焦启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景军波,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香林,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代表人焦启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景军波,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香林,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文,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姚香林、蔡文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未提供的被告姚香林住址,导致不能送达诉讼文书,诉讼中,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姚香林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原锋

人民陪审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