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保字第00038号
申请人靳桂香,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牛三县,男。
被申请人李心国,男。
申请人靳桂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5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牛三县驾驶李心国所有的豫H6XXXX号重型专业作业车沿云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崇路20km+55km处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靳桂香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心国所有的豫H6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不得转让,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心国的车牌号为豫H6XXXX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