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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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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肖庄仓储中心奥普利发门窗加工部与吴朋朋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民劳初字第00020号 原告沁阳市肖庄仓储中心奥普利发门窗加工部,住所地:沁阳市。 经营者曹国良,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朋朋,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2015)沁民劳初字第00020号

原告沁阳市肖庄仓储中心普利门窗加工部,住所地:沁阳市

经营者曹国良,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朋朋,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付立华,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清,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受理原告沁阳市肖庄仓储中心普利门窗加工部与被告吴朋朋为劳动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肖庄仓储中心奥普利发门窗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沁阳市肖庄仓储中心奥普利发门窗加工部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审 判 员  李秀菊

人民陪审员  徐亚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