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61号 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号。 法定代表人戴启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靳以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双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沁阳市大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官庄屯。 法定代表人李广怀,该公司经理。 被告靳以峰,男。 被告靳魁魁,男。 被告陈小军,男。 被告靳成军,男。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河南双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沁阳市大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靳以峰、靳魁魁、陈小军、靳成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