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狄天德要求宣告狄国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狄国良系父子关系,狄国良在任沁阳市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所长期间,因工作压力大,长期患抑郁症,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考虑到工作单位有关需要,特申请法院宣告狄国良失踪。 经查,狄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沁阳市人,系申请人狄天德的儿子,于2007年1月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狄国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狄国良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发出寻找狄国良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狄国良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没有和本院联系,狄国良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狄国良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三友 审 判 员 张军荣 人民陪审员 杨庭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