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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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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生与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民保字第00037号 申请人李民生,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民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分两次向

(2015)沁民保字第00037号

申请人李民生,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民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分两次向申请人共计借款15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期限3个月,双方并签订了协议,被申请人到期如果不还,将位于沁园路南段西侧宏伟瑞祥苑6号楼东单元三、四、五层东南西户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申请人。三层东南西户约为336平方米,定购总价500000元,四、五层东南西户732平方米,定购总价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双方同意借款延续三个月至2015年6月9日,但被申请人既没有支付约定的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经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现依法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沁阳市瑞祥苑小区从北往南数第二排西第一幢楼从西往东数第二单元三层东户、西户、四层东户、西户、五层东户、西户的房产,并已提供现金30000元和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沁阳市瑞祥苑小区从北往南数第二排西第一幢楼从西往东数第二单元(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暂定为6#楼东单元)三层东户、西户、四层东户、西户、五层东户、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对席魁元所有位于沁阳市覃怀办事处灯塔街县36号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字第xxxxx号)、武小玲所有位于沁阳市太行大道东侧洪通怀府世家4号楼1单元10层10-2号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12301xxxxx号)、李小俊所有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南关村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01301xx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史建伟

审判员  黄三友

审判员  张军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