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保字第0003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
负责人于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栗靖虎,男,该支行员工,住沁阳市书香莲郡。
被申请人成小艳,女,住沁阳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了信用卡,额度为6000元。201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透支本金6000元,利息748.46元,滞纳金914.71元,合计金额7663.17元。为使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元,并已提供现金8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小艳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三友
审 判 员 张军荣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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