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小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民保字第0003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 负责人于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栗靖虎,男,该支行员工,住沁阳市书香莲郡。 被申请人成小艳,女,住沁阳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2015)沁民保字第0003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

负责人于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栗靖虎,男,该支行员工,住沁阳市书香莲郡。

被申请人成小艳,女,住沁阳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了信用卡,额度为6000元。201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透支本金6000元,利息748.46元,滞纳金914.71元,合计金额7663.17元。为使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元,并已提供现金8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小艳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三友

审 判 员  张军荣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