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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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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高潮与王仕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王仕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 本院受理原告于高潮与被告王仕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高潮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被告王仕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

本院受理原告于高潮与被告王仕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高潮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高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于高潮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审 判 员  聂卓文

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