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仕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 本院受理原告于高潮与被告王仕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高潮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高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于高潮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审 判 员 聂卓文 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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