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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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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贾小林、颜景娜、牛小正、王娟娟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 负责人于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小林,男,汉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

负责人于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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