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8-1号
原告刘勇,又名郭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靳水林,系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高升,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高升养殖专业合作社、郜高升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5年9月2日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