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29号 原告焦红卿,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巧先,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焦红卿诉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铝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焦红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红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