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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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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红卿诉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29号 原告焦红卿,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巧先,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焦红卿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29号

原告焦红卿,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巧先,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焦红卿诉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铝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因原告焦红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红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