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徐胜利与三门峡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13号 原告徐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王三毛。 被告三门峡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雅坤。 委托代表人贺春峡。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 原告徐胜利与被告三门峡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13号

原告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王三毛。

被告三门峡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雅坤。

委托代表人贺春峡。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

原告胜利与被告三门峡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三毛,被告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春峡、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31日,徐胜利承包三门峡市方超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超公司)的豫MAT228号出租车,该出租车2013年12月23日报废。按原承包合同第三条第7项:如甲方获得第二轮经营权并实行承包经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2013年12月26日,方超公司经过公开招标,取得了第二轮200辆更新出租车8年的经营权。方超公司中标后,2014年1月8日,重新注册改名为方舟公司。徐胜利是原方超公司豫MTA228号出租车的承包人,也理应得到方舟公司的第二轮更新出租车。然而,由于徐胜利在2014年2月26日做为出租车司机的代表,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方舟公司的问题,受到李敬芳的打击报复,李敬芳坚决不给徐胜利第二轮承包出租车。2014年8月12日,徐胜利给李敬芳账上打了一万元现金,方舟公司既不给出租车,也不退一万元定金。徐胜利万般无奈,多次往返于郑州、三门峡、北京上访,身心受到了伤害,干什么工作都心不在焉,思想压力很大。2015年6月11日,澎湃新闻以河南一官员大骂上访举报人为题,报道了河南三门峡客运处副处长姚建文,大骂上访举报人徐胜利“我还想揍你呢!”媒体报道后,引起三门峡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并对徐胜利上访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理。李敬芳在回答记者电话采访时承认只要徐胜利有打钱的小票,就给徐胜利出租车。从2015年6月11日至7月8日,方舟公司仍不给徐胜利出租车,也不退还徐胜利给李敬芳打的一万元,徐胜利受到李敬芳的打击报复,徐胜利一年多来一直上访,什么工作也干不成,精神近于崩溃。请求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方舟公司赔偿徐胜利精神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没有因为双方因合同关系要求精神赔偿的,精神赔偿首先是对人身、生命、健康、身体等肢体收到伤害的,要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诉状所述仅仅是由优先承包权的问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原告起诉方舟公司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原告徐胜利与方超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徐胜利未获得出租车更新后的承包权,徐胜利认为方超公司与方舟公司为承继关系,要求方舟公司交付出租车,进而产生纠纷,到郑州、北京信访,以精神近于崩溃为由,要求方舟公司赔偿徐胜利精神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本案中,原告以未获得出租车承包权信访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范围,故其诉请,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胜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胜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张顺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