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姬某。
被告张某。
原告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姬某承担。
审判员 赵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