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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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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姬某。 被告张某。 原告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正当理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姬某

被告张某

原告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姬某承担。

审判员  赵卫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