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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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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 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

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本诉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  赵卫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