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
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本诉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 赵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