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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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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宋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