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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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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峰与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69号 原告陈艳峰,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张斌,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沁阳市。 原告陈艳峰与被告张斌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69号

原告陈艳峰,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张斌,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沁阳市。

原告陈艳峰与被告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艳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陈艳峰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