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绍京,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书萍,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邱玉芬,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洪雁与被告王绍京、第三人邱玉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洪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洪雁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