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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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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雁与王绍京、邱玉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王绍京,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书萍,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邱玉芬,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洪雁与被告王绍京、第三

被告王绍京,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书萍,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邱玉芬,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洪雁与被告王绍京、第三人邱玉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洪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洪雁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