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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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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龙与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吴尚有,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郭龙与被告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主体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被告吴尚有,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郭龙与被告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主体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郭龙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关燕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