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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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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艳利与张留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夏艳利,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留栓,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艳利诉被告张留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艳利于2015年8月27日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夏艳利,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留栓,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艳利诉被告张留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艳利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艳利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艳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艳利承担。

审 判 长  林曙光

审 判 员  党晓凯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