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夏艳利,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留栓,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艳利诉被告张留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艳利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艳利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艳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艳利承担。 审 判 长 林曙光 审 判 员 党晓凯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