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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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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与王耀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李永利,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王耀卫,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利诉被告王耀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永利,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王耀卫,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利诉被告王耀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利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李永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包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