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1号 被告王耀卫,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利诉被告王耀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利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李永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包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