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西平,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中杰,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平诉被告高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中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平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西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西平承担。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