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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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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国、柳占杰与陈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王振国,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原告柳占杰,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陈改,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国、柳占杰诉被告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振国,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原告柳占杰,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陈改,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国、柳占杰诉被告陈改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国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国、柳占杰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国、柳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国、柳占杰承担。

审 判 长  林曙光

审 判 员  党晓凯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莉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