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柳占杰,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陈改,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国、柳占杰诉被告陈改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国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国、柳占杰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国、柳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国、柳占杰承担。 审 判 长 林曙光 审 判 员 党晓凯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莉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