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窦永娇,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白红星,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永娇诉被告白红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永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永娇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永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永娇承担。 审判员 林曙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