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01号 原告雷伟周,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关建政,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伟周诉被告关建政及第三人赵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伟周以被告关建政已经偿还欠款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伟周以被告已偿还欠款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伟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雷伟周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