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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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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循之与李纪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郭循之。 被告李纪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循之诉被告李纪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循之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循之的申请不违反法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郭循之。

被告李纪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循之诉被告李纪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循之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循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循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郭循之负担。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