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周涛荣要求宣告王秀娟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涛荣称,申请人周涛荣与被申请人王秀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发生矛盾,被申请人王秀娟于2012年5月出走至今已经三年之久,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秀娟,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周涛荣系夫妻关系,原住址同申请人,于2012年5月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秀娟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秀娟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秀娟于2012年5月外出走失,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周涛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秀娟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秀娟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