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320号 被告:闫文喜,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赵学海,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党与被告闫文喜、赵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党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文喜、赵学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党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文喜、赵学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党撤回对被告闫文喜、赵学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邓建党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立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