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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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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党与闫文喜、赵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邓建党,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闫文喜,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赵学海,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党与被告闫文喜、赵学海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封丘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建党,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闫文喜,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赵学海,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党与被告闫文喜、赵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党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文喜、赵学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党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文喜、赵学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党撤回对被告闫文喜、赵学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邓建党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立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