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于德民,男,汉族,1948年7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磙,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 被告李廷安,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民与被告刘金磙、李廷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民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原告于德民承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