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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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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民与刘金磙、李廷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于德民,男,汉族,1948年7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磙,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 被告李廷安,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于德民,男,汉族,1948年7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磙,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

被告李廷安,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民与被告刘金磙、李廷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民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原告于德民承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朋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