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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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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贤会与侯爱有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宋贤会,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爱有,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贤会诉被告侯爱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宋贤会,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爱有,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贤会诉被告侯爱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贤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贤会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