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4号
原告:封胜建,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肖美兰,女,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胜建与被告肖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胜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胜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胜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胜建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